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证据很重要,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夫妻离婚后,妻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一栋无证宅基地房的拆迁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妻子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二人有出资建房,相反丈夫有证据证明买地和建房款来自于公公和弟弟。其次夫妻二人婚姻期间收入较低,还要养娃,45万的建房款按常理其夫妻二人是没有能力出的。再次虽然拆迁时签了个申请登记表,上面写的申请人是丈夫,但丈夫表明那只是为了拆迁补材料,并不代表房屋是自己的。最后,妻子在离婚案中只字不提该房屋,侧面反映其自认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妻子要求分割该房屋拆迁权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拆迁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否在本案中处理? 对此,本院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从建设案涉房屋的土地来源来看,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系邝夫的父亲邝公公与邝夫的兄弟邝夫弟从村民处购得多处猪舍地,并占用了自家的猪舍地? 邝夫与赖妻未参与解决案涉房屋建设土地的来源? 从案涉房屋的建设情况来看,建设过程赖妻与邝夫均未直接参与,不清楚具体通过何种方式建设? 从案涉房屋的出资情况来看,赖妻未直接出资,其主张邝夫出资,但未能提供邝夫出资的证据,邝夫表示其也未出资,建设占地面积76.07平方米,建筑面积达439.83平方米的五层建筑,花费并不低,二人工资收入不高,且还要养育一个子女,在二人均未直接出资的情况下,建房资金必然来源于他人,虽然赖妻不认可邝公公的出资情况,但始终未能就建房资金的来源做出明确说明? 从该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来看,该房屋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亦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虽然某村第八经济社房屋(宅基地)认定申请表记载的房屋申请人为邝夫,但该表未填写日期,备注栏一栏还注明拆迁合同编号,显然并非房屋起建时的申请文件,而是为完善拆迁手续事后补充的材料,仅凭该登记不能认定房屋的权属人? 从该房屋拆迁后各方的争议处理来看,赖妻在离婚时就已知晓案涉房屋被拆迁享有相应的拆迁权益,并已经搬出案涉房屋与邝夫在外租房居住,如认为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时已经具备分割的可能,但其未就案涉拆迁权益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主张,对此其代理人解释是邝夫告知赖妻邝夫只是代替其父亲办理相关手续,言外之意是赖妻当初并不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赖妻本人陈述自始至终都没有说过邝夫告诉过她是代他父亲办理相关手续,是邝夫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赖妻对于离婚时案涉房屋归属的认识前后说法存在明显矛盾,且赖妻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综上,赖妻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赖妻主张分割案涉房屋拆迁权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