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仅有夫妻一方签名的借据只能初步证明借款原因,真实借款原因还需要结合其他线索来认定。比如如果借据上写因买房借款,那如果借款时间和买房时间对得上,基本上能认定为是买房借款。如果对不上,则不会被认定是买房借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婚姻期间丈夫借款10万,借据写明是因老家建房借款。后夫妻离婚,妻子主张借据自己没签字,丈夫借款是个人用途不是建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不仅在借据上写的借款原因是老家建房,两年后写的还款确认书上也写的是建房借款。且根据离婚案件中查明,借款同年,夫妻的确在老家建了一栋房。最终法院认定该10万元债务的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偿还一半。
判决书节选: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谢夫向案外人陈某的借款10万元发生在谢夫、杨妻的婚姻存续期间,谢夫向陈某出具的《借款凭证》显示谢夫因“家中有事、建房”等原因向陈某借款,谢夫与陈某签订的《还款确认书》也显示此为谢夫家庭债务? 杨妻虽主张该款项用于谢儿个人生活,但未举证证明? 故本院采纳谢夫的主张,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