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根据家庭的经济情况和消费习惯,法官可以酌情确定哪些支出是不合理大额支出,并判决补偿另一方一半。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要求分割妻子婚姻期间不合理大额支出共118万元,并提供了多笔银行流水证据。妻子辩称都是合理支出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流水中的款项绝大多数都是取现,金额较大,且妻子作的解释不稳定、不合理、不可信,故酌情认定1万以下的金额为合理生活支出,1万以上的金额共76万属于不合理支出,并判决妻子补偿丈夫一半即38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谢夫主张分割杨妻婚姻期间不合理大额支出1180835.59元的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在合理范围、合理用途内处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家庭日常支出较为琐碎,项目繁杂,加上家庭生活领域并非商业领域,不宜苛求当事人对每一笔支出都保留证据以用于日后离婚诉讼之用? 原则上,离婚案件中应分割处理的是离婚时现存的财产? 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出的款项,应结合双方收入水平、支付方式、支出金额、合理开支需求进行判断?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杨妻的银行账户明细、财付通账户明细载明的收入支出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杨妻名下账户单笔支出1万元以下或单日多笔取现合计1万元以下的支出系合理生活所需,不予分割?
对于谢夫主张分割的1180835.59元,其中杨妻银行账户的相应支出中,按照上述标准,杨妻工商银行卡号尾号XXXX账户2016年5月13日现金支取190100元,.....2018年8月13日消费97000元,上述支出金额合计764000元?杨妻虽称上述款项用于兴建及翻新、维修谢夫位于肇庆市的两处房屋,但并未对此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杨妻的抗辩不予采信?杨妻未能举证合理说明上述支出的用途,对于该部分支出款项,谢夫要求分割合理,杨妻应向谢夫支付一半补偿款38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