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合建或买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里面关于征收补偿如何分割的条款是有效的。但问题是,实践中很多时候约定的补偿项目和真正发生的补偿项目之间有差别,就会产生争议,这时候需要法官根据补偿款的性质和对象,酌情认定归谁。理不清的情况下,对半分也是有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合建协议约定如征收获得的楼房补偿款,先返还出资人的建房资金,剩余资金出地人占40%,出资人占60%。后双方产生争议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是楼房补偿款,则地的补偿款应该不用分割,地的补偿款全归出地人。另出地人取得的安置房280平,也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出资人也不能分割。另签约奖励出资人也不能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出地人返还出资人建房资金85万,再支付出资人补偿款202万,共287万。
判决书节选:
虽然《协议书》有关合作建房部分无效,但并不影响协议中有关“房屋建成后,房屋出让或被国家征收,所得楼房补偿款或出让款首先清还乙方所投资建房的资金,余下的资金甲方占40%,乙方占60%的利润分配,出让或征收款到甲方后,甲方在7天内按协议书划拨给乙方”条款的效力,该条款系双方针对楼房被征收等收益情况进行利益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现出地人确认已按征收补偿合同收取补偿款,但没有向出资人支付征收补偿款。
关于拆迁补偿利益具体分配问题,首先,《协议书》约定用于分成的补偿款为楼房补偿款,并未明确包括征收相关的所有补偿款?其次,根据出地人分别与相关征收主体等签订的征收补偿合同,征收补偿项目包括房屋(宅基地)补偿、简易建(构)筑物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超出安置面积的货币补偿、房屋出租经营补贴以及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免费奖励车位等,出地人并分别认购安置房面积280平方米,及优惠购买停车位一个? 这其中,房屋(宅基地)补偿、简易建(构)筑物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超出安置面积的货币补偿、房屋出租经营补贴系与楼房相关的征收补偿款,而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免费奖励车位等与楼房并无关联,按对该等项目补偿性质的一般理解,应为对相关签约、搬迁及被征收主体的奖励,出资人亦确认其未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不应计入分成款基数,而出地人认购的安置房及车位,具有人身福利性质,亦不应纳入分配,出资人诉请确认出地人分别认购的280平方米的安置房60%份额归出资人所有,不具合理合法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结合出地人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所获得的各项征收补偿款金额,应予以分成的补偿款合计为4218211.08元,扣除投资建房资金850000元,余款3368211.08由出资人分得60%为2020926.65元,即出地人实际应向出资人支付拆迁补偿款为2870926.65元(2020926.65+8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