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某宅基地证登记的产权人是大儿子,后拆迁,大儿子(继子)领取了800多万拆迁补偿款。这时继父(继父与母亲已离婚)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款,理由是自己当初借了82万元给继子建房。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建房合同、收据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可认定父母当初对建房有较大出资,酌情判决继父、母亲、大儿子各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额,拆迁补偿款也这样分。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虽然4号房原产权人分别为何继子,但结合历年生效判决以及当事人陈述,4号房于2008年推倒重建,结合集体土地房产证记载的房屋建基面积、总建筑面积及拆迁补偿协议中房屋现状总建筑面积及建基面积的差异,也可以看出案涉拆迁补偿权益针对的房屋不是土地房产证所登记的房屋,而是推倒重建后的房屋? 虽然各方对于新建房屋的出资、占用份额存在争议,但通过历年历份生效文书查明的事实,以及梁妻在离婚诉讼中均主张夫妇二人向何继子出借4号房建房款82万元的事实,再综合考虑何夫提交的建房合同书、收据等证据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本院认定相关证据基本能印证何夫与梁妻对4号房出资的事实,何夫、梁妻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利?故本院综合考虑房产来源以及各方出资情况,酌情认定何夫、梁妻、何继子对4号房各享有1/3份额? 由于何继子已就该房屋与相关旧改主体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被告对涉案两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已经转化为拆迁权益,也即何夫、梁妻、何继子对4号房的拆迁权益(含拆迁补偿款、临迁费、回迁面积等)各享有1/3份额?何继子已实际领取拆迁款8441195.75元,故应向何夫返还2813731.92元? 至于何夫主张的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