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满足两个前提才可以:一是合伙人全部是本村人,二是房屋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一致。如果不是本村人的话,则合伙建房协议无效。如果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话,则涉嫌违建,在买卖、合建纠纷中,法院不会进行使用处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四人合伙从村民李某处买了一块宅基地,合伙建房。后房屋面临拆迁,三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为四人共有,按份享有使用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四人均非本村村民,即使有买卖、合建行为,也无效。其次案涉房屋没有宅基地证,涉嫌违建,需经行政部门先行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三人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汤某、罗某、刘某主张其与戴某对涉案房屋按份享有使用权,是否成立,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各方均确认系通过与李某签订合同,以转让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本案汤某、罗某、刘某向法院起诉确认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某号楼房的用益物权为汤某、罗某、刘某与戴某按份共有,本案案由为用益物权确权纠纷?汤某、罗某、刘某对涉案房屋的权利源自其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涉案房屋的土地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及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可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村村民享有,并禁止对外流转。而汤某、罗某、刘某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通过与李某签订合同受让涉案房屋,违反上述禁止性法律规定,况且,根据汤某、罗某、刘某提供的李某申请涉案房屋的《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申请表》的复印件显示涉案房屋的规划为四层,即汤某、罗某、刘某签订协议所得的五至七层房屋为未获得合法批准面积部分,故此,依法应为无效合同,汤某、罗某、刘某对涉案房屋主张的物权权利,依据不足。因其对涉案房屋主张的权利无法得到支持,继而汤某、罗某、刘某主张的按份共有权利亦失去了基础,故汤某、罗某、刘某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某号楼房主张按份共有,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汤某、罗某、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