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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44讲:借款纠纷中,签了借款协议,但是多笔转账金额对不上有影响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6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应认定借款真实存在。如下面这个案件,高某起诉喜某公司还款250万,提供了借款协议、和解协议等证据,证据明确写明是借款250万。但开庭时高某两次提交的多笔银行转账流水却不一致,转账时间对不上,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不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多次通过借款协议等书面方式确认借款金额,不能仅以转账记录对不上就不认可借款事实,改判借款成立,判决喜某公司返还借款250万。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高某先后就涉案同一事实两次起诉均撤诉,且在诉讼过程中先后向本院提交的250万元借款明细的组成不一致。另,根据高某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条,其中载明的20152150万元、201522830万元均与其举证的转账凭证记载的实际转账时间不符,高某亦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第二、高某就涉案250万元款项的组成所提供的转账记录均备注“喜某回”、“转支”的字样,该备注并无明确借款的意思表示。另,证人丁某与喜某公司存在多笔交易往来,除本案向喜某公司转账备注“喜某回”以外,尚有其他多笔转账也备注“喜某回”的字样,且高某也陈述过“喜某回”系货款的意思。对于如何区分载明有“喜某回”字样的转账记录系借款或是货款,高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其举证的涉案转账记录是借款亦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喜某公司对此亦不予以认可。第三,虽喜某公司、程某认可其在借款明细及和解协议书中加盖公司印章及签字,但是现均不予以认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系以款项交付为前提,目前高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贷款项已实际交付。综上,高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事实的存在,故其诉求一审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事实判断依据的是证据优势或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在本案中,高某先向喜某公司汇款,其后双方形成借款协议,并通过借款明细确认借款协议形成之前的汇款系借款的款项交付事实,这一借款事实在之后201812月《喜某公司高某处借款明细》、2019121日《和解协议书》中,双方又通过多次协议对之前的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在此证据情况下,认定高某喜某公司之间形成本案所涉的25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民事事实判断的高度盖然性。一审仅因为高某起诉的借款组成与双方确认的借款组成不同、汇款中没有明确备注为借款,即作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的判断,其判断方式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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