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很可能未成立。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林某投资某酒吧,转了20万给合伙人许某后,许某将其拉入微信群,并表示林某不参与管理,仅分红。但随后一直未签订正式合伙协议,合伙份额也定不下来,也没分红。半年后,其他合伙人决定关闭酒吧,且许某表示,关闭酒吧的话,林某当初投资的20万应返还。随后,酒吧关闭。林某起诉许某退款,许某表示投资款已经经营花掉不能退。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合伙协议未签订,合伙份额也没定下来。其次林某未参与酒吧经营管理,也没分红。再次许某群里表示如关闭店铺,林某的投资款要退还。最后许某未举证证明20万投资款已用于酒吧经营。最终,法院判决许某退还林某20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林某与许某、案涉酒吧其他投资人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合同关系。
首先,各方对林某入股所持的合伙份额并未明确?虽然许某在群里提过林某投资20万元占比5%,但无法解释该5%份额占比的计算方式,表示只是估算的? 在林某入群之后,各方也并未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合伙份额进行进一步明确?除林某之外的其他投资人的合伙份额也未明确?
其次,林某在加入微信群前,许某已向其他投资人说明林某不参与决策。林某在入群后并未实际享受合伙权益。虽然林某曾就酒吧充值活动、放盘中介等事项在群内发表意见,但属于群成员都可发言的事项,就酒吧经营重大事项并未享有表决权。2022年6月10日,在酒吧尚在经营时,许某就已将林某移除群聊?之后对于酒吧转让这一重大事项,许某也并未通知林某?表明许某事实上并未将林某当作真正的合伙人看待。
再次,许某曾于2022年3月22日在微信群中表示,之前林某投了二十多万进来,如果把店铺转让出去,许某建议把林某的钱退还。
最后,许某虽于2021年12月4日将林某拉入微信群,但又于2021年12月29日表示还在和“泰”沟通、一直不回复,导致林某所要求的协议无法签署。除了林某向许某支付20万元之外,林某与许某、其他投资人对合伙利润分配、合伙亏损分担等合伙合同必要条款并未达成一致。
综上,合伙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利、共担亏损,是合伙的最基本特征,本案在缺乏合伙关系必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仅凭林某加入微信群,并不足以认定林某与许某、酒吧其他投资人成立实质上的合伙合同关系?
林某向许某转账20万元,现各方合伙关系并未成立,且酒吧已经转让他人,林某成为酒吧合伙人的合同目的实际上已经无法实现,林某请求许某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许某辩称投资款已实际用于店铺日常经营,林某并不确认,而且也并不阻却其负有向林某返还款项的义务?综上,本院判决许某向林某返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