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分情况,如何合伙人之间已就解除合伙合同及退款问题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一方有权按借款合同关系主张退款。但如果达成退款的合意不够明确,比如金额不明确,或者附加了条件,则不能直接起诉借贷纠纷退款。如下面这个案件,潘某起诉其他两位合伙人退款,依据是微信群聊天记录,里面李某说:“就按照我之前跟你讲的那种方式,我看下今年内退还全部钱给你”,潘某据此要求退款全部出资款2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潘某未举证,之前讲的是什么方式,是不是还需要承担亏损。其次全部钱退还是多少,未明确说明金额。最终法院认为双方未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直接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还款,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双方有无达成关于解除合伙合同并由潘某对李某、薛某退还246000元的合意,进而将合伙合同关系转化为借款合同关系?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关于潘某所述的“就按照我之前跟你讲的那种方式,我看下今年内退还全部钱给你”中“我之前跟你讲的那种方式”是否即为全数退还李某、薛某投入的款项并无证据反映,故潘某所称的“退还全部钱”“把全部钱给你”是否意指按246000元对李某、薛某退款尚待证实?结合李某、薛某截止当时已入伙一年有余的事实和潘某作出前述表示前已经提及合伙经营的店铺存在亏损,不能排除潘某所称的“全部钱”系指李某、薛某所投入款项弥补合伙期间亏损后的余额的可能?
其次,潘某在对李某作出前述表示之前还有询问“跟你讲一下上次我跟你谈的那个问题啊,你有没有跟阿嫂商量下”,之后亦有表示“你看下听完之后你认为怎样,回复我啦……所以我看下大家有什么再聊哈”? 由此可见,潘某作出的前述表示属于关于解决问题的提议,其系在就该些提议询问李某的意向、意见,而李某当时并未对潘某的提议表示认可,亦无证据反映嗣后李某与潘某有继续就该提议进行沟通及沟通的具体内容?
因此,结合潘某作出前述表示的前后内容来看,不足以认定潘某、李某已经就解除合伙合同及潘某应对李某、薛某按246000元支付款项的达成合意。换言之,无法认定案涉合伙双方已将合伙合同关系转化为由李某、薛某作为出借人,潘某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关系。李某、薛某依据借款合同关系主张潘某向其支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薛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