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分情况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首先,投资协议的首页写的甲方是何夫个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次,协议内容中也未写明何夫是代表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再次,何夫用其个人账户收取了投资款,未汇给公司。最终,虽然投资协议最后一页甲方处有公司盖章,法院仍然认定甲方是何夫个人而不是公司。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虽然《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尾页签署栏甲方一栏有何夫的签名以及某公司的盖章,然而该合同首页甲方一栏已经载明为何夫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且协议中也未载明何夫仅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另外,何夫以个人账户收取了张某转账的100万元,何夫未举证证明该笔100万元已足额汇至某公司账户,也未举证证明某公司已向张某出具收款收据以及某公司的财务账册已记载收到该笔投资款,鉴于以上情况,何夫主张《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甲方是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