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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纠纷149讲:投资后能主张被欺诈要求退投资款吗?

2025-03-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 |238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商业江湖,稍微有点水平的人,都会使用一点手段来坑钱。只有使用最拙劣伎俩来骗钱的情况,才会被认定为欺诈,如直接伪造资质或材料,且被人清楚明确地拿捏了证据。另外轻微的虚假描述不是欺诈,只有非常严重的虚假描述才可能构成欺诈,实践中认定构成欺诈撤销合同的很少。如下面这个案件,陈某主张自己被某公司欺诈支付了投资款,要求退还投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从始至终都是与徐某协商,而徐某并不是公司股东,没有证据表明案件与公司有关系。现陈某起诉公司欺诈,不成立。至于陈某与徐某或案外人有什么法律关系,需另案起诉,本案中不予处理,判决驳回陈某要求退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尚某公司、张、何、王是否应向陈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为合同纠纷主张尚某公司、张、何、王向其退还投资款的理由系尚某公司、张、何、王对其实施了欺诈。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主张案涉款项为其对尚某公司的投资款,尚某公司向其支付的两笔款项系向其支付投资补助,但陈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转给张的其中两笔款项附言备注为借款”,尚某公司向其转账的两笔款项摘要备注为薪金报酬”“8月工资”,与陈主张的款项性质不相符,对此并无合理解释。其次,审时陈述本案投资是与徐协商的,而徐陈述案涉款项实际上是徐的投资款,由于徐未对陈披露相关事实导致陈误以为其是直接向尚某公司投资并引发本案诉讼,由此可见,并未直接与尚某公司或张、何、王达成对尚某公司进行投资的合意。最后,主张尚某公司、张、何、王对其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但如前所述,陈述本案投资是与徐协商的,故不存在尚某公司、张、何或王故意告知陈某尚某公司虚假情况或隐瞒尚某公司真实情况的基础,提供的《尚某公司组织架构》亦不足以证实尚某公司、张、何或王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以被欺诈为由请求尚某公司、张、何、王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理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案涉款项的真实性质,与张、徐及案外人冼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判断,各方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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