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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292讲:借款用宅基地房作抵押,未办理登记有效吗?

2025-02-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7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宅基地的产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不是属于村民个人的,个人只是拥有使用权。故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几十年前由于管理不完善可能会存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现在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宅基地房抵押登记,故债权人不享有宅基地房的优先受偿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辅某公司受让的债权系番禺市某村信用合作社向酒厂发放的贷款,故本案应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辅某公司的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辅某公司是否对陈某某名下位于某村镇的房屋(粤房字第(粤房字第X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虽然原债权人番禺市某村信用合作社于1995128日与陈某某等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陈某某以上述两处案涉房屋为酒厂的借款提供抵押,但双方并未就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而且从现有证据来看,番禺市某村信用合作社仅持有宅基地证,案涉房屋为宅基地房屋?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房屋亦不得用于抵押?因此,该抵押无效,番禺市某村信用合作社不能享有抵押权,辅某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亦不享有抵押权,其要求对两处案涉房屋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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