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恋爱期间频繁转账的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15人看过举报


分手纠纷第45讲:恋爱期间频繁互相转账,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予?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法律规定简单,但案情复杂多变,很多时候需要由法官根据案情来酌情认定,所以改判的几率非常高。如下面这个案件,二人之间频繁转账,一审法院认为转账还款太多,根本捋不清哪些是借款,哪些是还款,哪些是赠予,判决原告主张还款的一方败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直表示款项全部是借款,把两边的转款金额算个总和,做个减法就是未还款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钟女、李男双方没有出具借条,钟女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钟女主张的借贷关系均发生在钟女、李男系情侣关系期间,且该期间二人转账频繁,转账金额大小不等,往来密切,有别于常规的借贷关系,钟女主张该期间的转账往来实际上为借贷,本院难以确定。故对钟女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钟女与李男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李男在一审庭审中已经确认曾向钟女借款,也表示大额的转账已经还给钟女。该陈述表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其次,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钟女曾对李男表示“你借我的钱是借我的,不是给你的”,李男回复“我知道”“我会还回你的”。该证据同样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具备借贷的意思表示且李男同意还款。再次,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并非始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而是从确立恋爱关系之前一直持续到恋爱期间。因此大量的款项往来与双方之间的情侣关系并无关联。最后,从转账金额来看,双方之间的绝大部分款项往来金额较大;从转账方向来看,基本上是钟女先向李男转账,而李男在同一天或者稍后几天转回全部或部分款项。因此上述转账情况并不符合情侣之间相互赠与等情谊行为而进行转账的通常情形。综上,钟女已经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尽到了举证责任,而李男未能就钟女向其转账款项的性质予以合理说明及举证,故本院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采信钟女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钟女转账给李男的款项属于借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钟女向李男出借款项合计215099元,李男向钟女还款合计137466.66元。因此,李男仍应向钟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77632.34元。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3243

  • 昨日访问量

    368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