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支付了相应的赔偿后可以收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多年前原告借被告钱,约定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作担保,过期不还款被告可随意处置宅基地。后原告未依约还款,被告就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多年后原告起诉返还房屋,法院评估出房屋价值170万。但原告拿不出钱来赔偿被告。最终法院判决因原告拿不出钱赔偿,故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审查的重点是被告使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案涉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事由的问题。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的认定,原告与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如到期不还清借款由被告全权处理以上抵押物”是指在原告不还款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处理案涉宅基地房。原告在《借据》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即2004年2月30日前没有还款,而被告基于前述约定在案涉宅基地上拆除原房屋并重建六层房屋,具有合法依据,且原告知悉被告的拆除重建行为却在本案诉讼前从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可以视为原告认可被告的占有使用情况并无不当。原告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使用案涉宅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与之前未发生任何改变,且案涉宅基地上的六层房屋由被告建设,原告明确表示其目前没有支付补偿款的履行能力。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六层房屋并要求被告搬离案涉房屋,明显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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