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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127讲:股权转让适用定金罚则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2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适用。如下面这个案件,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定金协议后反悔,拒绝转让股东,法院就判决转让方双倍向受让方返还定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问题。徐某认为腾某贸易部不存在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不能成立,且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其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喻某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虽然名为转让股权,但从协议的实际内容看,是对徐某腾某贸易部的财产权利进行转让。结合腾某贸易部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市场主体的相关登记管理条例,徐某作为投资人对腾某贸易部的财产权可依法转让,从操作层面,双方也可以通过变更投资者等方式予以实现,故《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表述的瑕疵不影响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合法有效。

第二,《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在2021526日前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喻某在协议签订当天向徐某支付了定金896000元,但徐某在收到定金后并未依约配合喻某派员进行尽职调查,且在2021810日明确表示无法继续交易,要求退回定金。徐某认为由于签订协议后才发现存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基于交易成本的增加,无法订立正式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披露了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徐某作为腾某贸易部的投资者,本身应如实披露企业的主要资产情况,且《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已约定所有税费由喻某承担,喻某在答辩状中也明确表示其愿意承担交易的相关税费,故涉案合同并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原因,徐某所述并不能免除其履行定金协议、订立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在徐某不履行《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的情况下,其构成违约。喻某依据《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徐某双倍返还定金179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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