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适用。如下面这个案件,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定金协议后反悔,拒绝转让股东,法院就判决转让方双倍向受让方返还定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徐某认为腾某贸易部不存在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不能成立,且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其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喻某与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虽然名为转让股权,但从协议的实际内容看,是对徐某在腾某贸易部的财产权利进行转让。结合腾某贸易部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市场主体的相关登记管理条例,徐某作为投资人对腾某贸易部的财产权可依法转让,从操作层面,双方也可以通过变更投资者等方式予以实现,故《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表述的瑕疵不影响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合法有效。
第二,《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在2021年5月26日前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喻某在协议签订当天向徐某支付了定金896000元,但徐某在收到定金后并未依约配合喻某派员进行尽职调查,且在2021年8月10日明确表示无法继续交易,要求退回定金。徐某认为由于签订协议后才发现存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基于交易成本的增加,无法订立正式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披露了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徐某作为腾某贸易部的投资者,本身应如实披露企业的主要资产情况,且《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已约定所有税费由喻某承担,喻某在答辩状中也明确表示其愿意承担交易的相关税费,故涉案合同并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原因,徐某所述并不能免除其履行定金协议、订立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在徐某不履行《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的情况下,其构成违约。喻某依据《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徐某双倍返还定金179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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