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股权转让款一般都是分期支付,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这样认定。
判决书节选:
关于程某、华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从合同名称的文义来看,《补充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其次,从合同内容的约定来看,《补充协议》前言部分均载明:本协议与原协议是统一整体,应协调予以共同执行。《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6点亦约定:本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如有)、附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协调共同执行。再次,从关联性来看,《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相互关联,当事人一致,约定的都是双方对华某公司100%股权的处理。因此,《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本案中,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丙丁方分期支付基础转让价款,丙丁方最迟应于2017年5月1日起30个月内支付完毕。程某、华某公司以石某公司、杨某山、杨某未依约支付转让价款存在违约,主张解除合同,诉讼时效应当从2017年5月1日起30个月(2019年11月1日)后开始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程某、华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