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是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超过6个月未要求保证人
担责的,保证人的责任免除。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任某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如果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达成甲方预期的盈利能力或研发项目进展不能达到甲方预期的目标,各股东同意由郑某对甲方的股份进行回购,回购股份价格确定为按照100万元整本金的每年10%的溢价进行回购。经营期间如果企业有分红,该分红应该计入股权的回购款中。在甲方要求股权回购时,任某对甲方100万元整的投资款及保证每年10%的溢价负有连带互相担保责任。”即郑某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进行回购,而该协议未约定任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任某的保证期间于2020年12月30日届满,现无证据显示郑某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任某承担保证责任,故任某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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