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投资纠纷27讲: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公司,属公司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27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公司未成立,则属于合伙纠纷。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则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江某、曹某、苏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成立某餐饮公司。后餐饮公司成立后亏损严重,股东江某和曹某起诉苏某退还出资款,理由是自己未被登记为股东。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餐饮公司已经成立,合伙协议应视为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协议,本案应适用公司法而不是合同法审理。其次江某、曹某虽未被登记为股东,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二人已经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再次二人的出资款已经转为公司财产,要求返还没有理由。最后苏某要求江某和曹某承担亏损也没有理由,原因是股东以认缴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要求股东个人承担公司亏损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书节选:

    首先,虽然《合伙协议》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名,但江确认其诉请解除的即为该《合伙协议》,而苏表示虽未签署该《合伙协议》,但各方对合伙协议中的内容进行了确认?由此可见,双方均认可《合伙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内容履行?

    其次,根据《合伙协议》名称及内容,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的目的在于成立乔某餐饮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合同对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股东权利、义务、股权出售、公司日常管理进行了约定?《合伙协议》是江、曹、苏作为公司发起人签订的协议,江、曹、苏乔某餐饮公司的发起人?本案涉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再次,苏以《合伙协议》约定“本协议适用个人合伙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其与江、曹为合伙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只有在公司因故未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合伙关系,而在本案中,江、曹已经按照《合伙协议》实际出资,乔某餐饮公司已经成立,虽然江、曹未登记为乔某餐饮公司的股东,但是江、曹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苏向江、曹发送股东会通知,说明苏也确认江、曹的股东身份,江、曹已经成为乔某餐饮公司事实上的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江、曹、苏之间为股东之间的关系。    

    关于江诉请苏返还投资款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乔某餐饮公司的出资已经转为公司财产,江要求苏返还出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与此同理,关于苏要求江承担亏损的诉请,本院认为,双方未对乔某餐饮公司进行清算,无法确认公司具体的亏损,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苏主张江承担公司亏损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1524

  • 昨日访问量

    424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