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执行异议19讲:被执行人有婚内共有房产,能要求查封拍卖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35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此类期间实际中非常常见,被执行人虽然有房产,但是是婚内共有房产。此种情况下,执行申请人是可以要求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那一半房产的,但前提是先要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黄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叶男姚女夫妻共同财产且各占二分之一能否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黄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姚女的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本案需要审查的是姚女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权利及权利的份额,能否作为姚女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

    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属于叶男姚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叶男在本案提交其与姚女分别于20111120日、201833日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主张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叶男个人所有、姚女不再享有权益。故本案需重点审查叶男姚女之间上述协议能否产生涉案房屋归叶男个人所有的财产分割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黄某所享有的涉案债权。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从两份协议书的形式来看。经本院审查叶男提交的两份协议书原件,除显示签署时间不同外,均为白纸上手写,书写字迹基本相同,纸张新旧程度基本相当,特别是姚女的签名字体及墨色肉眼可见明显相同,让人高度怀疑两份协议书为同一时间签署。其次,从两份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根据时间在前的第一份协议,双方已就涉案房屋的归属与婚生儿子的抚养进行了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叶男所有,姚女放弃该房产的一切权益,据此叶男已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并无必要针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与姚女再次约定并签订第二份协议书。叶男是否将涉案房屋赠与儿子可自行与儿子进行协商约定。但叶男姚女又签订第二份协议约定叶男保证在儿子结婚时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体现出双方共同决定将涉案房屋将来赠与儿子的意向,从中可见姚女并未放弃对房屋的处置权。该两份协议书不足以证实叶男姚女在本案姚女债务发生前已就涉案房屋归属于叶男一人所有作出明确约定,而在债权债务发生后,姚女叶男再就夫妻共有的涉案房屋归属作出约定则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姚女就涉案房屋依法应享有的份额仍应作为其偿还债务的责任财产。综上,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书中已就涉案房屋分割作出约定,涉案房屋归叶男所有,本院不予认可。黄某关于涉案房屋属于叶男姚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姚女应占二分之一的主张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改判确认姚对该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6701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