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从撤销权的行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主张撤销期间已过,需要举证证明撤销权行使人(也就是原告)早就知道撤销事由。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债权人(原告)起诉某丈夫将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给妻子,使自己执行不到钱,侵犯了自己的债权,要求撤销夫妻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回丈夫名下。该夫妻二人辩称,过户已经超过1年多,撤销期间已过。法院就不认同,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早就知道房屋过户事宜,认定本案未过一年撤销期间。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虽然案涉房产登记过户给关夫的时间至董某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一年,但房产过户至关夫名下的时间并不当然为董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在没有证据证明董某在涉案房产过户时已知晓的情况下,张妻、关夫以此抗辩董某的撤销权已消灭,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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