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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第33讲:村民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由谁查处?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5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2000年5月21日由广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局负责查处,2020年5月21日后,由各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上述规定,原规资局在作出诉争决定书时有权对其辖区内的上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的内容可知,自2020年5月21日起,对农村村民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情形,调整为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进行查处,故被告作为该职权的承接者,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粤府函〔2020〕84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现就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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