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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第27讲:村民跟经济社买地建房,房还没建好就被征收了怎么办?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8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村民购买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土地被征收,如果村民已经取得了征收补偿,就不能再起诉退还购地款。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村民跟经济社签订《集体用地流转合同》,付款139万用于建房,房还没建好,土地就被征收了。该村民取得了安置房及补偿款,又起诉经济社退还购地款。最终法院认为《集体用地流转合同》是有效的,村民已经取得了征地补偿,不能再要求退购地款,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梁某与某经济联社签订《集体用地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涉案集体用地流转问题,实质上是某经济联社将其所有的涉案集体用地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只是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为此,某经济联社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梁某为某经济联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竞价中标,然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集体用地流转合同》,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对于梁某请求某经济联社返还梁某土地流转费1181500元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评释如下: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梁某、某经济联社签订《集体用地流转合同》约定:某经济联社流转给梁某的的地块面积为168平方米,为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建设,流转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起至某经济联社固化期满止,土地征收流转期限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或土地所有者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该土地及乙方自建的地上建筑物,本合同即终止。收取的流转费、租金不予退回,不作任何补偿,征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梁某签订《集体用地流转合同》当天向某经济联社支付了139万元的土地流转费,梁某接收土地后于2019年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2020年涉案地块征收,2020年9月25日,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甲方)、梁某(乙方)、广州市南沙区某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丙方)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梁某已按安置合同获得了补偿。法院认为,梁某、某经济联社在履行《集体用地流转合同》过程中,出现了双方约定的涉案土地被征收的情形,本合同即终止,某经济联社收取的流转费、租金不予退回,不作任何补偿,征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既然该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梁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也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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