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合法。如果自家的房产证不包含露台的面积,则很大程度上说明该露台不属于该房屋的专有部分(有证据证明有使用权的情况除外),而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任何业主不能通过擅自加建门进去独占使用露台。如下面这个案件,邻居双方争露台使用权,法院就判决驳回双方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双方确认通往涉案露台的门系擅自加建,按原有设计,双方均无法正常进入涉案露台,且双方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双方的套内建筑面积均不包含露台部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涉案露台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按原有设计,双方均无法正常进入涉案露台,双方擅自加建通往露台的门,在露台上从事堆放种植土、种植农作物等活动,不属于“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共有部分”的范畴,双方应主动封闭擅自加建的门,停止不合理的使用行为,自行清理涉案露台上的种植土、作物等私人物品,恢复涉案露台的业主共有状态。双方均不能因不合理使用共有部分而获取额外利益,双方提出的有关排除妨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刘某要求周某归还种植土的诉请,因周某同意归还种植土,其可自行向刘某履行,双方并无实质纠纷,本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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