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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纠纷第33讲:恋爱期间共同开店,分手后能分割经营收益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4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有投资或合伙经营,或双方有协商如何分配经营收益才可以。如果证据不足就很难分割对方名下的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男女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女方名下的商行收益,女方反对,说商行是自己独自经营的与男方无关。最终法院认为男方提交的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都不足以证明二人共同经营商行,于是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要求分割商行经营收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商行经营收益及诉争的X房的分割处理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司法实务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非法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享有亦不承担基于夫妻关系中关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不能当然认定为共同所有,属于一方的工资、资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合法收入,归一方所有。对于有证据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是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者管理所得,且双方财产混同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按份共有。

    关于某商行经营收益的分割。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男主张要分割某商行的经营收益,首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郑女共同投资并共同经营某商行。而查明某商行于2019年6月13日工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郑女。但陈男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租赁合同书、微信聊天及截图等并不足以佐证其与郑女之间形成财产混同,郑女亦不确认陈男的说法,不足以对抗郑女所提交的某商行工商登记等证据的效力,本院以认定陈男与郑女共同经营某商行。据此,判决驳回陈男要求分割某商行经营收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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