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房屋产权人以登记为准,一个人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后,其经济能力将会被第三人信任,认为其有充足的资金,才会借款给他或与其产生合同关系,因为相信如其不能偿债,可以拿房屋抵债。如果这时候仅仅因为房屋是借名的买房,就不支持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那势必会侵犯善意债权人的财产权。所以现在广州法院的处理方式都是借名买房关系不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房屋仍要被拍卖,如真正买房人权益受损,可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起诉名义买房人赔偿。张律师提醒:借名买房是大事,最好找律师签订好协议,约定好房屋如被拍卖的赔偿事宜,以免发生不好情况后索赔都没有依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即使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也仅具有债权性质,即借名人享有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债权,并不直接享有物权? 且本案中,赵某自述其借杨妻名义购买涉案房产的理由是因其与丈夫感情不好,打算离婚,其担心离婚时要其丈夫要分割涉案房产,因此借名买房?杨妻也表示赵某是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好的原因借名买房?由此可知,如果赵某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属实,赵某借名买房目的是为了隐匿婚内共同财产,赵某与杨妻的行为实际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赵某对此存在过错,现登记在杨妻名下的房产被强制执行,系作为借名人的赵某应当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据此,赵某对涉案房产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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