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产纠纷第119讲:借名买房能对抗强制执行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5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房屋产权人以登记为准,一个人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后,其经济能力将会被第三人信任,认为其有充足的资金,才会借款给他或与其产生合同关系,因为相信如其不能偿债,可以拿房屋抵债。如果这时候仅仅因为房屋是借名的买房,就不支持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那势必会侵犯善意债权人的财产权。所以现在广州法院的处理方式都是借名买房关系不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房屋仍要被拍卖,如真正买房人权益受损,可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起诉名义买房人赔偿。张律师提醒:借名买房是大事,最好找律师签订好协议,约定好房屋如被拍卖的赔偿事宜,以免发生不好情况后索赔都没有依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即使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也仅具有债权性质,即借名人享有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债权,并不直接享有物权? 且本案中,自述其借杨妻名义购买涉案房产的理由是因其与丈夫感情不好,打算离婚,其担心离婚时要其丈夫要分割涉案房产,因此借名买房?杨妻也表示赵是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好的原因借名买房?由此可知,如果赵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属实,借名买房目的是为了隐匿婚内共同财产,杨妻的行为实际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于无效,对此存在过错,现登记在杨妻名下的房产被强制执行,系作为借名人的赵应当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据此,对涉案房产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全部诉讼请求院予以驳回?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77572

  • 昨日访问量

    325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