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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主播挣得少,离职对公司影响不大需要赔偿多少?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97人看过举报


主播挣得少,离职对公司影响不大需要赔偿多少?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主播中途离职的赔偿主要考虑以下7方面:1、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获利;2、主播离职之后的获利;3、主播离开前和离开后的人气;4、公司对主播的投入;5、公司在主播直播期间的获利;6、主播的主观恶意程度;7、公司对主播离职的态度等。如果主播在公司直播期间收入就很少,那么就算合同期内离开,对公司影响也不大,赔偿金额就很小。如下面这个案件,某主播在公司直播期间,每月能为公司创造的收入也就1446元。一审法院判决主播赔偿合同剩余履行期间(10个月)公司的预期收入14460元。二审法院认为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改判赔偿一个月预期收入1446元即可。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陈某应当向星某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艺人主播合作协议》并无约定陈某在中途离职但并无到其他公司和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情况下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且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星某公司仅是在2020年10月7日微信聊天中要求陈某交付书面离职表并且提前15天通知,并无对于陈某离职提出异议。

    第二,涉案直播间并非陈某专用,且在陈某2020年10月10日停止直播活动后由星某公司要求直播平台“封房”,星某公司亦无再要求陈某继续直播活动。星某公司称其采取“封房”措施是为防止公会因主播擅自直播被罚款,可以证明星某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从陈某星某公司从事直播活动产生收益来看,其个人离职对于星某公司并无产生实质性影响。陈某未满合同任职期限离职确属违约,根据其违约程度、违约影响、星某公司对陈某离职态度以及星某公司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判令陈某星某公司支付一个月预期收入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第四,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已履行期限内双方实际收益情况,计算得出星某公司平均收入为1446元/月并无不当。本院以该金额作为认定星某公司预期收入损失金额。一审法院将损失赔偿金额计算至合同期满之日,与涉案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有悖,本院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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