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后发现自己被骗了能起诉退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也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处理,看是不是真的受骗。如法官认为其他人的行为具有恶意,极可能侵犯原告的权益的话,就会判决返还投资款。如下面这个案件,项某与其他4个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一起经营两家公司。项某按照约定出资后,发现其他合伙人都未出资,且公司80%股权转让给了陌生人。项某感觉受骗,起诉其他4人返还出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他4人不出资,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项某投资款,收款后钱未花在公司上,且瞒着项某转让股权。该行为不合常理且不具善意,判决该4人返还项某投资款。张律师提醒:本案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
判决书节选:
关于项某请求解除《合伙人协议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首先,案涉《合伙人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当事人应当按比例履行出资义务,但由现有证据可知,除项某已履行大部分出资义务外,其余四个当事人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侯某、许某、邓某、李某存在违约行为。其次,由银行明细等证据可知,侯某在通过其私人账户收取项某款项后,将其用途均为处理本某公司、圣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之前的债务关系及向第三人支付等,而非转入本某公司、圣某公司的公账,无论是《合伙人协议书》还是工商内档显示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未显示该款项的支付与第三人运营之间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侯某、许某、邓某、李某已将案涉款项的支出告知项某。再次,在项某于2020年4月26日向各被告发送催告函之前,第三人的80%的股权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罗某名下,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罗某。现两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侯某、许某、邓某、李某仍提交了加盖两第三人印章的委托收款证明、情况说明及答辩意见,确认收到项某的投资款,又以公司搬迁为由无法提供公司的财务账册,本院认定该行为不合常理且不具善意。
综上,项某与侯某、许某、邓某、李某签订案涉《合伙人协议书》的目的在于设立本某公司、圣某公司,获取该公司的股权,并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但综合本案《合伙人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案涉《合伙人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项某要求解除案涉《合伙人协议书》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