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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投资公司后发现自己被骗了能起诉退款吗?

2024-02-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83人看过举报


投资公司后发现自己被骗了能起诉退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也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处理,看是不是真的受骗。如法官认为其他人的行为具有恶意,极可能侵犯原告的权益的话,就会判决返还投资款。如下面这个案件,项某与其他4个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一起经营两家公司。项某按照约定出资后,发现其他合伙人都未出资,且公司80%股权转让给了陌生人。项某感觉受骗,起诉其他4人返还出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他4人不出资,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项某投资款,收款后钱未花在公司上,且瞒着项某转让股权。该行为不合常理且不具善意,判决该4人返还项某投资款。张律师提醒:本案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

判决书节选:

    关于项某请求解除《合伙人协议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首先,案涉《合伙人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当事人应当按比例履行出资义务,但由现有证据可知,除项某已履行大部分出资义务外,其余四个当事人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侯某许某邓某李某存在违约行为。其次,由银行明细等证据可知,侯某在通过其私人账户收取项某款项后,将其用途均为处理本某公司、圣某公司于2019625日之前的债务关系及向第三人支付等,而非转入本某公司、圣某公司的公账,无论是《合伙人协议书》还是工商内档显示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未显示该款项的支付与第三人运营之间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侯某许某邓某李某已将案涉款项的支出告知项某。再次,在项某2020426日向各被告发送催告函之前,第三人的80%的股权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罗某名下,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罗某。现两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侯某许某邓某李某仍提交了加盖两第三人印章的委托收款证明、情况说明及答辩意见,确认收到项某的投资款,又以公司搬迁为由无法提供公司的财务账册,院认定该行为不合常理且不具善意。

    综上,项某侯某许某邓某李某签订案涉《合伙人协议书》的目的在于设立本某公司、圣某公司,获取该公司的股权,并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但综合本案《合伙人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案涉《合伙人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项某要求解除案涉《合伙人协议书》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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