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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如何证明自己的装修损失有多少?

2024-01-2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452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承租人承租房屋(包括商铺、厂房、写字楼等)后,一般都会进行装修。后面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必然会产生装修损失,该损失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赔偿一半或更多),但首先要证明装修损失的金额是多少。实践中装修有折旧,诉讼时的装修价值都无法凭一般的证据证明,故都需要向申请法院评估装修价值。切记只有法院委托评估的装修价值才有效,自己单方评估的装修价值是无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评估出来诉讼时的装修价值是35万。出租人对合同无效占更大过错,故需赔偿60%给承租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装修损失。承租人公司承租涉案商铺后因经营需要对涉案场地进行了装修,现涉案商铺因出租人公司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给承租人公司使用,承租人公司对于已装修的剩余价值无法继续使用存在损失。关于承租人公司主张遗漏的鱼池、抽风、送风项目,涉案商铺内确实存在上述项目的装修,考虑鱼池的规格需要根据涉案商铺的现场情况进行定制,而出租人公司主张抽、送风系统是上一手商户遗留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一手商户的租赁情况,故一审法院确认该三项应计入承租人公司主张的装修损失范围内。出租人公司主张窗帘和音箱应剔除,考虑窗帘是根据现场的窗户大小定制,具有特定性,出租人公司主张剔除不合理;而音箱则属于电器,可以搬离,出租人公司主张剔除合理。同时根据承租人公司提出不应按照租赁合同年限计算折旧的异议,院采纳评估机构于2022118日向院复函记载的,根据相关行业规范认定装饰装修参考使用年限为10年,剔除音箱设施设备后的装修价值应为356619.85元。因承租人公司与出租人公司对该损失的产生均存在过错,且涉案商铺现确因场地问题无法继续经营,故出租人公司对于上述损失的产生过错更大,因此,根据承租人公司与出租人公司过错程度,院酌情认定承租人公司上述装修损失应由出租人公司承担60%21397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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