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实践中公司有强制执行案件的话,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则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其实都是免费的,可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在只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挂名股东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涤除身份。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挂名曼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因公司负债,王某被限制高消费,于是其实涤除身份。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张律师提醒:此类案件部分一审法官不支持,一定要赶紧收集证据上诉,二审改判的几率很大。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请求曼某公司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王某起诉主张其已从曼某公司公司离职,要求曼某公司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再登记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立法宗旨,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曼某公司公司章程亦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行使各项职权。但本案证据显示,王某已于2020年2月从曼某公司公司离职,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条件。其次,曼某公司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约定,曼某公司公司委托王某作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王某无关;王某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的任何决定,未经公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均为无效决定。根据上述约定,王某仅系曼某公司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曼某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无决策权。现王某不愿继续担任曼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丧失继续有效存续的基础? 最后,曼某公司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王某并非其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 同时,曼某公司公司的股东也未能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协商一致? 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和理由,在王某与曼某公司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的情况下,王某继续担任曼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相关责任有失公允,故对其主张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