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法人谈的主播合作事项,发生争议告法人还是告公司?
律师解答: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经常发生与公司法人谈的合作内容,后面也没签书面合同,发生争议后不知道该告法人还是告公司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要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区别认定,看法人的行为到底代表自己个人还是代表公司,一般从合作事项内容是否是公司业务组成、款项收取是否通过公司公账、利润分成是否扣除公司成本等事项来区分。如下面这个案件,郑某与公司法人黄某微信沟通了合作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后发生争议,郑某认为自己是与法人黄某在合作。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利润分成是要扣除公司的成本支出再结算,故郑某是与公司在合作,黄某作为公司法人只是履行职务行为。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合作关系的主体的问题?根据双方陈述,郑某与黄某通过微信沟通,约定郑某在火某公司与酷某公司签署的合同中为火某公司招聘主播、培训主播、审核与统计主播作品、上传作品?虽然与郑某沟通合作意向、确定合作内容是黄某,但是黄某是火某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某和郑某沟通的合作是为了火某公司履行与酷某公司的合同?在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上,是以火某公司从酷某公司的收入扣减火某公司的成本支出及税费后再与郑某分成?因此黄某实际是代表火某公司与郑某沟通,黄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案涉合作合同关系是建立在郑某与火某公司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