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网络售货,如何认定合伙财产多少?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很多人合伙时很随意,有的甚至合伙协议都没签订,也没有账本,约定利润分配方式什么的,导致产生纠纷后法院根本查不清合伙事实。此种情况下应由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如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对账单、转账记录等。如果没有证据或提交了证据仍查不清谁是谁非,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能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种案件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方某和梅某合伙经营网络售货,梅某主张两人的分红是即时结算,当天就结算完,故2019年6月23日前的利润已经结算完毕。方某主张梅某淘宝店铺还有10多万金额未分配,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金额不能证明利润金额,因未扣除成本,而方某无法说清楚成本金额,最终认定2019年6月23日前的利润已结算完毕。
判决书节选:
关于方某在抖音平台可获得的合伙财产是多少的问题,方某确认其仅要求分配抖音平台的合伙财产?而根据前文所述事实可知,双方除了在抖音平台进行合作外,还在快手、微信平台进行了合作? 现无证据证实双方对不同平台的收支情况进行了独立的核算,双方亦未形成完整、独立的财务制度,故仅根据双方的资金往来数据无法准确判断抖音平台尚有多少合伙财产尚未分配?梅某主张双方在合伙过程中,双方会即时扣除各自负担的成本然后对利润进行分配,方某表示其仅获得了2万元分红款?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整个沟通过程来看,方某、梅某虽然开展了合伙事务,但双方仍处于相互防备状态,例如,方某曾要求变更银行卡,双方也在微信中多次对各自的收支情况进行核对,若方某在合伙期间仅获得了2万元分红款,其不可能从未提出异议? 而且,双方在多个平台同时开展了合伙事务,双方亦未形成完整、独立的财务制度,如果双方不采取即时结算的方式开展合伙事务,根本无法厘清合伙账目,且双方之间亦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双方进行即时结算明显更加合情合理? 因此,梅某所述的分红模式更加符合常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梅某最后一次进行财产分配是在2019年6月23日,方某收到梅某分配的款项后并未提出任何质疑,故本院认定双方在此之前的所有合伙财产已经分配完毕?虽然方某提交了淘宝店铺截图,拟证实双方在2019年6月21日尚有十余万元的剩余财产尚未分配,但梅某对该截图不予认可,且即使截图内容真实,双方当时存在多项合作,合伙支出并未在该账户全面展现,故仅凭该截图不足以认定抖音平台当时尚余多少合伙财产?方某的该项陈述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在2019年6月23日已经将此前的合伙财产分配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