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股东出资义务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现在被登记为股东,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拒缴出资款。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签字虚假、未参与公司经营等理由都不能不缴出资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蔡某作为驭某公司股东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现蔡某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实际出资,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称蔡某无权提起诉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某虽称其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均不知情,但其已经以股东的身份参与诉讼。现王某仅以其签字虚假、未参与公司经营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缺乏依据?王某主张何某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故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何某将其股权转让于王某,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某之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王某缴纳出资款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