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起诉确认股东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证明以下事项:1、通过股权转让或增加资本等形式被吸收为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2、缴纳出资款的事实,3、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知道自己出资的事实,4、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某中心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自己为股东,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其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中心是否依法取得股东资格。本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均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某中心所主张的股东资格来源于其出示的《实际投资协议》《公司接收出资函》,从该两份证据内容及润某公司注册登记的股东信息和出资情况来判断,某中心主张的股东资格系通过股东转让出资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两种形式取得,然通过上述形式取得股权依法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某中心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某中心虽举证证实向润某公司名下账户转账支付了120万元,润某公司亦确认收到该款项,但该款项明确为润某公司的“经营合作款”,并非股东的注册资本。且根据《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某中心未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对其出资进行验资的证据。同时,某中心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缴纳出资后,润某公司向其交付了出资证明书或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法定形式确认其股东身份。某中心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过半数的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某中心已向润某公司实际出资的事实。
最后,某中心称其委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润某公司处任董事和监事,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从本案证据来看,该两人的任职证明书时间均早于《实际投资协议》《公司接收出资函》,即在某中心投资前两人已任职,从时间顺序上不能认定两人系受某中心委派任职,故某中心主张委派人员参与润某公司经营管理,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无证据证实存在通过股权转让或增加资本等形式吸收某中心为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且某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向润某公司所转款项属于出资款,亦无证据证实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知道其出资的事实,也无证据证实某中心实际参与润某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某中心主张确认其为润某公司股东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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