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中,诉讼时效是多久?
张静律师解答:诉讼时效是3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算。这个时间节点的认定就很模糊了,实践中会出现不同法官对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认为应从公司被吊销之日起算3年诉讼时效,法院就不支持。但笔者也见过此类案件中,法院就以公司被吊销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权之日起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是怠于履行义务且无法清算。怠于履行义务属于形式要件,无法清算才是发生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后果,属于实质要件。故该条款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算。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陈某,对金某公司是否无法清算实际上是无从知晓,故陈某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过诉讼时效。至于严某认为应以金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未成立清算组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因该起算点仅是怠于履行义务的时间节点,而非无法清算的时间节点,故本院对严某的该意见不予支持。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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