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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一个月可解除合同,能解除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64人看过举报


广州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一个月可解除合同,能解除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很多人认为既然合同都明确约定了,况且逾期付款一个月时间已经很长了,应该就能解除合同了,其实也不一定。关键看受让方还愿不愿意继续付款,如果还愿意继续付,说明股权转让合同还能履行,法院就不会轻易地判决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受让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超一个月,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起诉解除合同。但法院认为,转让方起诉后,仍在催促受让方付款,受让方也陆续付了一些款,且表示后续款项仍会支付。最终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不宜解除,判决驳回转让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股权受让方是否存在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行为的问题。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受让方须将2182万元股权转让款按约定期限分8期支付至华某公司的账户,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须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18个月后10日内支付给华某公司。从陆某、钟某、封某向华某公司转款的情况来看,其中第2期至第5期的股权转让款并无按约定支付,存在逾期支付情形,肖某主张股权受让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依据充分,应予采纳。

对于《转让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受让方须分8期将争议2812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至华某公司。从陆某、钟某、封某将股权转让款转入华某公司账户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款逾期一个月以上支付的情形,已构成违约。虽然《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即项目权益转让价款超过一个月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本案中,股权受让方只是逾期支付第2-5期的股权转让款,在肖某催促付款后,股权受让方并无明显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而是积极与肖某协商且剩余股权转让款在《转让协议》约定的第6期股权转让款付款时间之前全部付清,故本案股权受让方的逾期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应属于瑕疵履行,尚不构成根本违约。肖某签订案涉《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转让款,虽然股权受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时间在肖某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之后,但肖某在立案之后仍多次要求股权受让方将全部股权转让款按约定转入华某公司账户,华某公司亦多次通知肖某领取相应款项,肖某并无证据证明股权受让方存在虚假支付转让款的情形,本院认定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前提,对肖某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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