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东不同意隐名股东显名,能起诉确认股东资格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公司法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该同意包括明示的同意和默认的同意。如果其他股东知道该隐名股东的存在,却一直未提异议,视为同意其股东身份,该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如下面这个案件,谢某出资16万,占某沐足公司的18%股权,但股份被其他股东代持。后谢某起诉将自己登记为股东,一审法院以其他股东不同意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他股东早就知道谢某有股份却一直未提异议,故视为默认同意,故已经达到半数股东同意的条件,判决其他股东配合将谢某登记为股东,占股18%。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谢某要求确认其拥有百某公司18%股份并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谢某为百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取得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此处的“同意”既包括明示的同意,也包括默示的同意。本案中,百某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是否在知晓谢某的存在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未曾提出过异议,系认定谢某是否为占有百某公司18%股权的股东的关键问题。
首先,谢某与陈某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代持股份协议,但根据谢某与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某确认谢某实际出资并享有18%股权,并向谢某支付过分红。
其次,吕某在管理百某公司期间,其曾定期向谢某发送损益表,并向谢某汇报财务收支状况,并询问谢某对公司经营支出的意见。由此可见,吕某并未否认谢某属于隐名股东。
再次,虽然谢某未能提交其与严某之间就代持股份的沟通记录,但谢某在与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对其实际出资情况进行说明,吕某并未对其实际出资进行否认。
从次,谢某曾担任百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其主张其掌管百某公司的公章及各种经营文件原件,并提交其为百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经营支出的证据,结合吕某在经营百某公司时向谢某发送经营文件及汇报财务情况,足以证明谢某系参与百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出资人,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必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密切关注,应推定严某知晓谢某实际出资并认可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仅以百某公司其他股东即严某、吕某不同意将谢某变更为百某公司股东而驳回谢某要求确认其股权及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最后,根据陈某在与谢某的微信聊天中确认的谢某占有18%股权,谢某主张确认其为百某公司18%股权的股东应予支持,陈某应及时将谢某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百某公司、吕某、严某亦具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