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属于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另一方知情并同意借款,或能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买房买车等,否则只有一人签名的债务,都是个人债务。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跟其姐姐借款30万,姐姐与丈夫都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借条没有妻子签名,其次姐姐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最终认定属于丈夫个人债务。本案中丈夫主张借款用于了买房,但借款的时间和买房的时间相差1年多,明显不符实。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债务是否是李夫、具妻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所涉借款本金达30万元,显然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李夫姐、李夫主张本案债务属于李夫、具妻的夫妻共同债务,则李夫姐、李夫应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首先,案涉《欠条》仅有李夫的签名,并无具妻的签名确认? 李夫确认该《欠条》落款的“具妻”的签名系由其所签? 李夫姐、李夫主张案涉借款债务系李夫、具妻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却不要求具妻本人签名确认,而是由李夫代签,有悖常理? 李夫姐、李夫无举证证明曾与具妻谈及本案借款事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妻曾作出认可或追认本案债务的意思表示? 因此,李夫姐、李夫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
其次,案涉《欠条》约定借款用途及原因是“生活困难”,李夫、具妻二人均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每月家庭收入近两万元,从李夫的广发证券账户可见其还有资金用于投资,显然与“生活困难”不符。李夫姐主张李夫、具妻因“生活困难”而向其举债,缺乏事实依据?
最后,关于案涉款项是否用于购买房产的问题? 李夫、具妻购买房产的时间为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而李夫姐转账的时间发生在2017年5月、2018年5月? 在尚未需要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李夫主张提前一年多时间举债借款筹集购房款,显然缺乏合理性? 而且,从李夫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来看,案涉两笔款项资金并未直接用于购房。在李夫、具妻的工资收入、积蓄及其他款项存入李夫名下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并不能得出李夫姐转入的两笔款项用于购买房产的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李夫姐、李夫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用于李夫、具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李夫姐、李夫主张案涉债务为李夫、具妻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案涉债务为李夫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