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的确是归还父母的借款就不属于转移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归还借款就属于转移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如一方转移财产则转移部分的财产归另一方。后妻子发现丈夫离婚前转账52万给婆婆,妻子于是起诉丈夫转移财产,要求52万自己。丈夫举证婆婆之前转款给自己30万是借款,自己这52万,30万是还款,22万是带娃辛苦费。一审法官认为之前婆婆转的30万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故丈夫转的52万都属于转移财产该归妻子。二审法官认为婆婆的确转了30万给丈夫,丈夫归还也是合理,只有22万带娃费未约定不合理,改判丈夫转移财产22万,这22万应归妻子。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经查,2019年11月25日阎婆婆通过其名下尾号为X的银行账户向李夫名下尾号为X的账户电子汇入30万元。2020年3月19日李夫通过其名下尾号为X的银行账户向阎婆婆名下尾号为X的账户转账52万元。李夫主张其转给阎婆婆的52万元中的30万元是归还2019年11月25日向阎婆婆的借款,据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述银行交易明细可见,李夫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阎婆婆30万元,该款项并非夫妻财产,其于2020年3月19日将30万元回转给阎婆婆具有合理性。刘妻主张夫妻双方在《赠与合约》对李夫父母的债务已结清,但《赠与合约》内容并没有包括争议的30万元,对刘妻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李夫主张其余的22万元是其父母帮助照顾子女并垫付了部分费用,对此,本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基于亲情所提供的帮助和支付少量的费用属于正常自愿的亲情行为,李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为李夫子女垫付22万元费用,刘妻对该费用支付也不予认可,故李夫主张220002.33元作为支付给阎婆婆帮助照顾子女的费用不具合理性,该款项视为李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约定归刘妻所有。判决李夫向刘妻支付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