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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及子女不生活在本经济社,户口在本经济社属于集体成员吗?

2023-09-0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50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属于。母亲只要婚后户口未迁移,子女只要出生户口就随母入户本经济社,就是本经济社的集体成员,享有成员同等待遇。即使不生活在本经济社,也不影响。如下面这个案件,某经济社不给某小孩确认集体成员资格,理由是其出生后就未生活在本经济社,法院就不支持,认定该小孩属于集体成员。

判决书节选: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李儿的母亲钱母户口在经济社所在地,是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口未迁移,李儿出生后随母入户经济社所在地,户口亦未迁移,故李儿应具有经济社的成员资格,并享受成员同等待遇。经济社认为李儿及其母亲并不在本村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成员资格确认的条件。经查,李儿是否在经济社处生活并非认定其是否具有经济社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李儿是未成年人,经济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儿不履行成员义务,故经济社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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