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之间借名买房,能直接起诉确权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起诉过户。如果暂时本具备过户条件,就需等到具备过户条件再起诉。在此之前,法院只能在本院认为部分(非判决部分)确认是属于借名买房的事实。如下面这个案件,弟弟借哥哥名字买房,起诉确权,法院就没有支持确权诉求,直接支持了过户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王弟与王哥就案涉房屋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双方就案涉房屋形成房屋代持关系,并非赠与关系,本院分析如下:1.对于案涉房屋的对价及税费支付,案涉房屋原登记所有人陈某出具证明,王弟支付案涉房屋的交易对价。王哥、王嫂亦自述未支付房屋对价,故案涉房屋交易对价应为王弟支付。王弟提交了缴纳税费原件,足以证明王弟实际支付了案涉房屋交易的税费;2.对于房屋的原产权证,王弟提交了案涉房屋原产权证原件。案涉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系证人阮某实际办理,根据其证人证言,案涉房屋原产权证在2012年9月房屋过户完毕后,已交由王弟持有,故王弟持有案涉房屋原产权证原件;3.对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及物业费水电燃气费的支付,王弟称案涉房屋在2012年过户完毕后由其用于商务接待使用,直至2015年2月才同意王哥入住案涉房屋;王哥自述自2012年10月将私人物品搬入该房入住至今。根据案涉房屋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的缴纳记录,案涉房屋自2015年2月、3月起上述费用开始缴付数额同比大幅上升且较为稳定,且王哥亦认可系由王弟向其账户转账由其账户支付上述费用,由此可见,王弟对案涉房屋在2012年-2015年2月由其占有使用并实际承担了案涉房屋的物业费水电燃气费用;4.对于承诺协议书的效力及性质,承诺协议书的打印字体部分明确记载了双方就案涉房屋成立房屋代持关系,王弟另行支付王哥500万元人民币,王哥需配合办理案涉房屋过户至王弟名下的手续。上述约定有王弟、王哥的签名确认,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综上,王弟与王哥就案涉房屋形成的关系符合房屋代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构成房屋代持关系。
关于王弟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并未登记在王弟名下,且王哥、王弟的房屋代持关系系有偿房屋代持,王弟未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单方请求确认其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无合理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王弟向王哥支付500万元,王哥配合王弟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