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区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由双方举证,如果你说是什么关系,就需要举证证明。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主张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卖家主张是借款合同的担保,提供了双方之间的转账流水,但转账流水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借款关系,如果是借款关系应该有借条。最终法院认定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所涉陈卖家与许买家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陈子(陈卖家之子)主张,陈卖家与许买家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案涉房屋实际是为陈子与许买家之间的民间借贷提供的担保。对此本院认为,许买家就其与陈卖家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现陈子主张案涉款项非购房款而是其与许买家之间的借款,对此陈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子虽提供了部分其与许买家之间的往来流水,但未能提供借款凭证。陈子自认,其共向许买家借款100余万元。但涉及100余万元的巨额借款,双方之间未能签署任何借据就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进行约定,陈子称已清偿部分借款,但也不能提供任何还款收据。陈子的主张显然不合常理。其次,陈子提供的银行往来流水,只能证明其与许买家之间存在金钱往来,至于该往来是基于何种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凭证中并未注明。即便部分往来凭证中注明了是借款,也仅能证明陈子与许买家之间存在部分借款关系,与陈卖家与许买家之间同时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冲突。故陈卖家、陈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照证据优势规则,认定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