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否属于遗嘱见证中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律师的职业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无偿或有偿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进行遗嘱见证、代理进行诉讼,均属其从业范围的份内之举,不属于通常理解的“利害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遗嘱的见证律师代理了一方继承人的多起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该律师为利害关系人,见证的遗嘱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这是律师本来的职责范围,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改判遗嘱有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遗嘱见证人是否适格及遗嘱效力问题。建某律师事务所在某号案中派遣该所王某律师担任黄1、黄2的代理人,而王某律师正是涉案遗嘱的见证人之一,且黄1是杨某1的配偶、黄某1之父,同时建某律师事务所还在本案中派遣律师作为黄某1、杨某1的代理人,因此,建某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是否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符合担任见证人的条件?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对此分析认为: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这部分人因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其对遗嘱作出客观公正的见证,但是律师并不属于此列。本案中,涉案遗嘱的见证人王某律师、吴某律师并非本案继承人的近亲属,与继承人之间不存在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亦非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或有其他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况且,律师属专业工作者,职业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无偿或有偿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进行遗嘱见证、代理进行诉讼,均属其从业范围的份内之举,不属于通常理解的“利害关系”。2.王某律师、吴某律师为立遗嘱人黄2进行遗嘱见证的事实,除了遗嘱本身,还有见证时所拍摄的视频佐证,其真实性足资认定。综上,王某律师、吴某律师是适格的涉案遗嘱见证人,黄2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是本案处理遗产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建某律师事务所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符合担任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