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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争议 条款约定不清楚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62人看过举报


广州因中介未说清楚导致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样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很可能会视为双方均无过错的合同解除,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定金协议约定签订定金协议后30天内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因房管部门原因导致卖家新的房产证(卖家房产属继承得来,故需要先过户到自己名下再买卖)出来晚了几天。中介称此种情况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可以延迟,但却并未与买家沟通。后买家认为卖家违约起诉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属于中介未解释清楚,买卖双方都无过错,改判卖家返还定金即可,不需要双倍返还。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霍买家已付潘卖家20000元定金是否由潘卖家没收?二、霍买家是否需要赔偿潘卖家12500元损失?三、潘卖家是否需要双倍返还霍买家20000元定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双方对于《买卖定金协议书》第四条“签署买卖合同书的约定1.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30个工作日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中30个工作日的存在理解上的不同。霍买家认为该定金协议约定的“签署协议后30个工作日”届满时间是2021年10月15日,故在之后履行协议过程中虽知晓潘卖家可于2021年11月2日办出新房产证即可以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后仍认为合同约定时间已过,卖方违约而提起了本案诉讼。而潘卖家则表示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时就该“签署协议后30个工作日”届满时间询问过中介人员,中介人员告知因房管部门原因导致新房产证出证时间拖后的,该30个工作日届满时间顺延,故其认为在2021年11月2日可办出新房证的情况下,霍买家不同意继续交易构成违约。从潘卖家申请调取2021年8月30日上午9:41分,广州贝壳签约中心4号签约室的录音录像来看,潘卖家确曾就这个问题询问过中介人员,但中介人员只是随口带过,而与合同文字上约定不一致,该中介人员也未明确提示霍买家,更未在《买卖定金协议书》中就“顺延时间”问题引导双方明确作出书面约定。因此,本案实属中介人员未尽提示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中“签署协议后30个工作日”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最终导致案涉房屋交易不成,而作为买方霍买家与卖方潘卖家均不应承担未继续交易的违约责任。双方就对方构成违约而提起的诉求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但由于本次交易不成,潘卖家应向霍买家返还定金2万元。一审判处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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