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被告赔偿,并要求被告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就认为没有必要,本来两者的财产就是混同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某贸易部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喻某认为某贸易部系合同签约主体之一,且徐某与某贸易部两者财产混同,某贸易部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第一,《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对于喻某与徐某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某贸易部作为目标公司,协议并无对其设定某种责任。喻某要求某贸易部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徐某与某贸易部是否财产混同的问题。本院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有法人的主体资格,其财产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包含在投资人的整体财产之内。喻某的主张实际上混淆了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别。只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境下,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隔离,当存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时,刺穿有限责任的面纱才有意义。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企业财产与投资人财产本身就不严格独立,在徐某个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喻某主张某贸易部承担连带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