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向王某借款60万,后二人签订协议,约定王某自愿减让5万元,刘某应在5月底还清,否则刘某自6月1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向王某支付利息。此后,刘某支付王某30万元。同年8月,王某起诉刘某,主张余下欠款3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依协议约定,王某自愿减让5万元债务,并按减让后的债权总额计算刘某应付而未付金额。此处“减让”的债务部分免除意思表示清楚,且未附加任何条件,应为有效。②按合同法理论,债务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独行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若系以协议方式表达免除的意思,那么自协议生效后,相应的部分债务即已消灭。故本案中,王某作为债权人,意思表示作出后不得撤回,即使其在诉讼中反悔,其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③债务免除的原因行为可有偿亦可无偿,但债务免除本身是无偿的,其无偿性不影响该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债务免除作为无因行为,仅因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的影响。故判决刘某支付王某25万元及相应利息。
实务要点:债权人一旦向债务人明确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后不得撤回。债务免除成立后,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其无偿性不影响该免除行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