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能把公司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则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把公司股东一起告。
判决书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4〕2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诺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广州兴某有限公司要求作为诺某公司股东的陈某对诺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主张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