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为夫妻二人的公司,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还是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认定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不用。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夫妻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刘某主张利某公司的股东为邵某、沈某夫妻二人,且二人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判令沈某、邵某对利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系因拆迁补偿款分配产生的纠纷,该纠纷发生时利某公司的股东为沈某和案外人邵文成,刘某以利某公司为一人公司要求承责依据并不充分。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以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应视为一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故不能以公司股东系夫妻关系,就认定利某公司的性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刘某在上诉期间的代理意见中又以沈某曾以自己账户交纳租金为由,主张沈某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经查该理由并不充分,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