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店租赁部分业主房屋后,能在一楼设置前台吗?
张静律师解答:使用业主公共部位需经面积和人数均过四分之三比例的业主同意,否则其他业主可以起诉拆除恢复原状。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某酒店拆除前台。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盛某酒店在涉案建筑物首层“大楼公厅”设置酒店前台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的问题。盛某酒店自认自2016年起已在首层“大楼公厅”设置酒店前台,但盛某酒店确认其该行为未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盛某酒店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表决票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后,应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现盛某酒店虽提交了其他业主于一审判决后出具的表决票,同意盛某酒店在租赁期间在万某大厦一楼公共区域设置酒店前台的决议,但表决票中未对经营收益的收取及使用作出决定,且盛某酒店亦未举证证实其使用首层“大楼公厅”作为酒店大堂并设置酒店前台,向业主支付了相应的使用对价。同时,根据盛某酒店的陈述,其与部分业主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即该部分业主与盛某酒店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在盛某酒店未支付相应使用对价的情况下,其他业主通过签署表决票的方式同意盛某酒店在万某大厦一楼公共区域设置酒店前台,实际侵犯了江某、钟某对物业公共部位的使用权,盛某酒店在万某大厦一楼公共区域设置酒店前台缺乏合法依据。因此,江某、钟某有权起诉要求盛某酒店排除妨害,拆除设置在广州市越秀区某路xx号首层的酒店前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