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买经济社名下的小产权房纠纷,卖家是村民还是经济社?
张静律师解答:卖家仍是村民,此类案件中由于房屋仍登记在经济社名下,法院也会发函询问经济社的意见。经济社的意见一般都是不主张产权,这样就不影响审理。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就提出卖家不是产权人,没有诉讼资格,法院就不支持其主张。
判决书节选:
关于卫卖家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罗买家上诉主张,涉案房屋是罗买家以卫卖家的名义向沥滘经济社购买的,罗买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入住,故罗买家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罗买家与沥滘经济社签订的,且涉案《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属人也是沥滘经济社而非卫卖家,故卫卖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此本院认为:1.卫卖家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合同一方当事人。沥滘经济社也确认,涉案房产内部登记在卫卖家名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卫卖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形式要件;2.卫卖家系名义购房人还是实际购房人,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均应通过实体审查方可确认。卫卖家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属程序问题。即便卫卖家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也仍然享有诉讼的权利;3.卫卖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所涉民事法律关系与卫卖家有关,卫卖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综上,罗买家关于卫卖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