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被拆迁人去世后,继承人能起诉拆迁人办理房产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前提是继承关系清楚,没有继承纠纷,如有继承纠纷,就需要先打官司把继承关系理清楚。如下面这个案件,被拆迁人的继承人起诉拆迁人办理房产证,一审法院认为继承关系还不清楚,驳回继承人要求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估计是一审法官想让当事人再去打个继承官司,有确切的判决了,再办理房产证,自己不想在房产案件中处理继承纠纷。二审法院认为继承关系已经清楚,没有必要让继承人再去打继承官司,改判支持继承人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果然是更会为当事人着想。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被拆迁越秀区某8号房屋的产权人为邓父、谢母,越某公司拆迁上述房屋作为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也应属于邓父、谢母所有。鉴于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邓子已继受取得了邓父、谢母名下的上述产权补偿调换的房屋,故邓子要求将广州市越秀区某房登记在其名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越某公司是否应当为谢某办理广州市越秀区某房的移转登记手续?对此,本院分析如下:1998年11月15日,邓父(已故)及谢母(乙方)与越某公司(甲方)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同年11月13日,谢母签署具结保证书。同年11月17日,越某公司与谢母签订《补偿协议书》。根据上述三份文书,谢母对越某公司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越某公司协助谢母办理某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邓子及其家人亦早已回迁居住涉案房屋至今。本案未有证据显示谢母对邓子户回迁至某房持有异议。由于越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地产权证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谢某依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收据》及《证明》要求越某公司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欠妥,本院予以纠正。